2013年7月8日星期一

贯彻宗教平等精神



刊登于2013年7月8日《星洲日报》言论版。

以下是原文:

一劳永逸解决改教问题

内阁决定撤回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是一项明智的决定。然而,内阁何不趁此机会一劳永逸解决改教的问题?
 
马来西亚宪法规定伊斯兰教是官方宗教,但不代表伊斯兰教的地位比其他宗教高人一等。在维护与宣扬官方宗教方面,政府一向不遗余力,但在其他宗教发展方面政府却几乎没有建树。例如非伊斯兰宗教地问题官方和民间有很大的意见分歧、非伊斯兰教捐款免税无法顺利推行、政府学校非伊斯兰宗教课程和成立非伊斯兰宗教学会困难重重、伊斯兰法庭和民事法庭权限含糊不清损害非穆斯林权益等。

太平国会议员倪可敏曾经透露从2000年至2008年,政府总共耗资7亿4826万令吉兴建清真寺,而非伊斯兰教拨款却只有900万令吉,或者等于区区1.2%而已,上述款项尚不包括各州政府及县市议会给于伊斯兰教的拨款。至于2008年至今的宗教拨款,给予非伊斯兰教的拨款是否增加还是减少,笔者则没有相关数据。

当政府制定任何宗教政策与法案之前,必须抱着宗教平等的心态,以便国内所有正信的宗教的发展和信徒的权益都可以得到公平的对待。宗教问题历来十分复杂,世界上主要的正信宗教有伊斯兰教、基督教、印度教和佛教等,还有为数不少的无神论者。这些宗教又各自有不同教派,例如佛教就分为南传佛教、北传佛教和藏传佛教。世界上所有国家中,几乎找不到一个国家的人民只笃信一种宗教或教派。

为了确保宗教自由,联合国大会在1981年发表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此项宣言第二条中提到:本宣言中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和歧视一语系指以宗教信仰为理由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偏袒,其目的或结果为取消或损害在平等地位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享有和行使。

此宣言也强调涉及儿童的改教问题,除了尊重父母的意愿,也应以最能符合儿童的利益为准。也就是说,宗教法律的制定,除了维护宗教之外,也必须维护儿童信仰宗教的意愿和利益。很明显地,上述法案不只是在法理上违反了我国宪法,也在情理上违背了非穆斯林的意愿,更和上述联合国宣言背道而驰。

在学校,我们教导儿童宗教平等的精神与不同的宗教应该要互相尊重,但政府却没有把这种精神反映在法律、政策与执行的方式上。政府无法由上而下地贯彻宗教平等的精神,导致公民教育和道德教育只能停留在理论的阶段,出了教室后要实践在生活中却发现荆棘载途,也没有可能达到首相纳吉所说的国民和解。改教的问题涉及整个司法体系,笔者认为朝野政党与所有宗教团体应该趁此机会在平等与尊重的前提下达成共识与拟定完善的法律机制,避免改教的问题重复发生,造成宗教信徒之间的对立。是否能一劳永逸解决改教及相关宗教法律问题,就看政府带头的勇气和魄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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